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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实务操作及法律问题梳理(下)

李怡漩
摘要:
一文看懂供应链金融

三、供应链金融运转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图片来源:摄图网)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法律风险


1、基础合同无效或不存在引发的风险


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债权转让,若基础合同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之一的,则基础合同将被认定无效。与基础合同直接相关的质押标的就存在法律障碍,为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带来不确定性,影响质权的有效设立。


2、基础合同履约瑕疵引发的风险


若出质人在履约过程中在交付货物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等方面存在瑕疵,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可以就瑕疵提出抗辩,导致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


3、应收账款质权因抵销权行使而灭失的风险


(1)应收账款质权设立时,应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若出质人明知其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负有同种债务,仍将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拥有的法定抵销权优于应收账款质权得到法律保护。


(2)债务人和出质人互负同种类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享有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随时主张双方债权抵消的权利,从而使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归于消灭,为质权人行使质权带来不确定性。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三)债务相互抵销”。该条款为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4、应收账款出质后未通知债务人引发的风险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义务,但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物权法》并没有规定需要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可能导致不能限制债务人向出质人付款,使质权人面临损失风险。


5、应收账款融资中顺位规则尚不明确


顺位规则在担保权中有重要意义,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尤为重要。担保物权的核心效力是优先效力,而担保物权的顺位是优先效力的本质特征,是各担保物权优先效力竞争的结果。


目前,对于应收账款双重出质,我国的《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制度采取的是“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然而,对于应收账款双重转让的权利顺位规则,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尚未明确。在无相关条款的明文规定下,法院很难在个案中依据“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解决纠纷,使得登记在先的受让人仍然难以确保自己的优先地位。


(二)动产质押融资模式法律风险


1、质权保障制度不健全引发的风险


在签订动产质押合同时,出质人、质权人和监管人之间的义务难以明确穷尽。若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检验质押物质量的任务,而付款人为出质人,作为收款方的监管人就不得不考虑付款方的利益,从而放松对出质人质押物的监管,导致质权人权利难以保障。


2、质权因有效性引发的风险


我国《物权法》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出质动产时设立。在动产质押的实践过程中,质押物的仓储保管通常由商业银行与融资的小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并且实际的监管是由物流企业进行的。质押物经常在第三方物流企业或者融资企业仓库中,如果未进行交付手续的完善,动产质押的质权始终未能设立。


3、出质人无质物处分权引发的风险


 动产不同于不动产,无法从外观或证书等载体上体现其所有权人。若出质人以其无处分权的动产进行出质,在质权人行使权利时,可能会受到来自动产所有权人的抗辩,进而影响质权的实现。


4、质押物价值不确定引发的风险


(1)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中,商业银行对出质人提供的质物必须进行评估,然而质物大多是供应链上中小企业的生产资料等动产,其价值评估十分困难。


(2)质物由于其动产的性质,其价值是不断变化的。作为质物的动产其价值一般是不断贬值的,因此现实中往往会高估质物的价值。如果质物的价值被过于高估,可能造成质权受损或灭失,严重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三)预付账款模式法律风险


1、核心企业资信风险


在预付账款模式中,核心企业是融资的核心,它在负责对质押物进行监管的同时,也为融资企业提供担保。在该模式中,供应链本身也是一条信用链,银行的授信主要针对核心企业。因此处于供应链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必须有良好的信誉、强大的领导力、对上下游有绝对的掌控能力。核心企业的资信状况越好,上下游企业的合作质量、供应链金融契约关系强度越高。若核心企业的资信出现问题,将会对整个供应链产生影响,引发法律风险。


2、因法律关系引发的风险


在预付账款模式下,涉及到生产商与经销商的买卖合同关系、生产商与银行的融资合同关系、生产商与银行的担保关系等多个法律关系。由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在发生纠纷时,司法机构难有明确统一的裁判标准,进而产生法律风险。


四、总结与建议


实务操作中,法律风险无处不在,笔者在此提出几点简单的建议,希望金融机构在与供应链企业合作时能最大限度避免风险。


首先,应做好融资前的调查工作。资信调查是降低风险的关键,应当从多方面出发,落实资信调查。既需要对出质人和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进行调查,也需要对基础合同的真伪及合同条款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其次,在出质时要求出质人及次债务人出具书面保证和承诺,承诺基础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转让的债权是合法且没有瑕疵,防止出质人因欺诈致使合同无效而带来的法律风险。最后,高度重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从各个细节完善法律程序,从而减少或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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