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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贷网案思考:打击非法集资案中的老赖,刻不容缓

广强律师事务所
摘要:
办案精细化、专业化、程序合法化

1. 东莞市政府接管团贷,是不是意味着投资人的损失由政府兜底?

当然不是,最终责任还是投资人自负,这是所有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基础处理原则,这也是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的明文规定。所谓的责任自负,就看两个部分,一个是看警方的追缴,另一个去看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这两部分资金,基本上就决定了投资人(出借人)最后的受偿情况。

所以说,这里所谓的出面接管,虽然在其他城市不多见,但的确是一种难得、可贵的负责人态度,没有让平台完全僵尸化。此前很多案件,一旦警方介入,查封平台,直接结果就是,借款人就开始奔走相告“不用还钱了!”所以,这里的接管,我们可以这么认为,其主要是摆给借款人看的,警告他们,不要逃废债!平台倒了,借的钱还是要还的,也就是说,目前团贷的状况是,只能进钱,不能出钱。

2. 那钱还到哪里?

这个也要分情况。比如说本案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么如果一般是自融和资金池问题,平台设置资金池,设置虚假标的自融的部分,出借给借款人之后,借款人必须按期还款,回到平台设置的资金池账户内,然后最终按比例分配给相关受损失的投资人。

但是如果能够确定明确一对一的出借人的部分,比如很多团贷网对接的金交所产品,借款人的还款一般是还到投资人自己的存管银行账户,这部分资金,就能够明确确定不是涉案资金,按照目前的办案趋势,应该可以提前申请解冻提取。

3. 应该多方参与退赔工作,减轻警方办案压力

当然,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处理的办法,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当然是没有那种“所以资金一起按比例退”方便和简单,工作的难度和要求无疑提高了许多。实际上,公安机关在介入案件后,主要的任务,除了追赃挽损,还有就是其本职工作,搜集犯罪证据。因此,未来对于该类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处理,将极大考验,办案机关的处置能力,或许联合组建的非法集资工作组以及投资人组建的债权人委员会,在未来也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4. 打击老赖,刻不容缓

现在投资人损失惨重,但是当务之急是督促真实的借款人及时还款或者提前还款,严厉打击老赖,其实也是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重点之一。

5. 衍生的思考:

对于当下的新型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与传统的非法集资金融犯罪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点就是,平台的业务中,会呈现合法与非法的多样性。比如笔者曾办理的一起私募基金被控非法集资案就是如此,该私募基金既有合法合规的备案产品,也有通过金交所备案的合法产品,但也有违法的小额化产品,这些问题,不仅能对于投资人很重要,对于被告人而言,也很重要,一方面,决定了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可能扣除,同时,案件的定性(比如是否单位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比如这,团贷网平台中出借人和借款人能够一一对应的部分,比如部分金交所产品,可能就是属于合法的中介业务模式,当然金交所产品要重点看是否变相突破了200人合格投资者的人数限制等问题,如果这部分业务合法,这部分的交易量能否从整体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是否还存在其他可能合法的、没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交易量?

如果存在合法的交易业务,这也意味着本案可能是单位犯罪?

这些疑惑,具体还要看相关数额有多少,相关的比例到底又如何。

6. 全国很多非法集资案,都应该向投之家案学习!

团贷网爆雷,很多人会咨询一个问题,就是自己在团贷账户余额内的钱,现在被冻结了,是不是要等到判决后,混在一起按比例退?

这个问题其实在很多互金平台案件中已经很普遍了。

对于这类资金,有个专门的处理方法,叫做“审前退赔”,这部分资金,因为在用户账户内,不属于涉嫌非法集资的资金池资金,能够明确核定归属于投资人自己,因此如果混同起来按比例清偿,对每一个投资人都不好,没有一个人会同意,原路返还,自己提取才是正确的选择。

比如深圳的投之家案,该平台暴雷时,用户存管账户内,有1200多万在存管银行上饶银行,警方在立案后第一时间冻结了这笔资金,但是通过调查确认这笔资金的性质后,就解冻了这笔资金,警方还发出了提示用户提款的通知。全国很多非法集资案,都应该向投之家案学习!

与投之家案类似,团贷网的存管银行是厦门银行,在该平台被立案时,有大量的用户资金也是被冻结在自己的存管账户内,这部分资金的处理,如果能及时确认与资金池无关,应该也可以在公安侦查阶段解冻。

审前返还是否有依据?依据其实很明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对于审前解封、清退部分被害人、投资财产,都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相信今后会有很多案件都会参照投之家案的做法处理。这样既可能减轻办案部门的压力,也能够充分维护投资人,甚至是被告人的权益,也符合当下办案精细化、专业化、程序合法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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