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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强: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不能一刀切

金评媒()
摘要: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贺强表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识别其中的“伪”、“劣”是关键,不能因为问题平台的出现,而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实行“一刀切”。而是应完善监管体系。 ... ...


“上午开业,下午跑路”,这是去年两会时外界对P2P行业乱象的极致概括,而在过去一年,P2P行业乱象呈现出了升级严重的趋势,一些P2P问题平台,因其案件涉及范围广、涉案金额大,演变成了社会事件,也因此成为今年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


面对一些所谓的“互联网金融”乱象,监管机构、行业、包括投资者与消费者,应该如何作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贺强表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识别其中的“伪”、“劣”是关键,不能因为问题平台的出现,而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实行“一刀切”。应该完善监管体系,明确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需要一定的门槛和资质,坚决打击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倡导信用体系的建设。


互联网金融不能万众创新


贺强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可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是,决不能在金融领域搞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贺强认为,一些公司或个人,根本就没有互联网技术的实力,也不懂金融业务,就随意建立P2P平台。他们虽然建立了网站和APP,但其获客的方式主要靠线下雇佣了大量“理财师“团队进行的地推。甚至通过伪造虚假借款人,建立资金池,进行平台自融,直接分配资金去向。


部分所谓P2P平台只是民间融资换了一个外壳,其商业模式、行为及技术特征与互联网金融关系不大。这些P2P平台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隐患,一旦出事,老板卷包就跑,给互联网金融抹了黑,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应当通过监管者的技术条件审核。


贺强认为,发展互联网金融与发展其他金融一样,必须要有一定的资质。应该实行扶优限劣的原则,对于蚂蚁金服等具有一定规模与实力,具有较好社会信誉,能够担当社会责任,能够承担金融风险与亏损的大机构、大公司,应当在政策上给予鼓励与帮助,促进其规范化发展。而对于没有资质的公司与个人,绝对不能让他们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不可想象,随便几个人,花几万块钱,建一个网站,就可以搞互联网金融。更不能想象,一个高中生就可以随便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一行三会应该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订立有关的资质条件,并负责注册把关,严格实行持牌经营。


贺强在提案中指出,互联网金融需要具备四元素:一是,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作为主要的用户触达方式;二是,用数据作为风险管理和需求匹配的主要方式;三是,采用云计算等新技术作为技术的底层,通过新的技术应用降低服务成本,满足高频、广众、小额交易需求,实现金融普惠性,并保证系统安全可靠;四是,产品和商业模式要具备分享、开放、平等、协作的互联网精神。


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一刀切


贺强认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地败坏了互联网金融的声誉,严重地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严重地扰乱了金融秩序。面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认为是新事物,是创新,而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必须要坚决打击。目前,国家正在组织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我们建议对P2P领域发生的风险问题要加强监管,对于利用互联网金融外衣搞庞氏骗局和非法集资的行为要重点打击。


贺强表示,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对不法P2P平台发生的事件进行查处与打击的同时,应当防止对整体互联网金融行业实行“一刀切”政策。对真正促进普惠金融、有助于双创的互联网金融领域,要实施适度监管,对具体业务要给予一定的弹性和创新空间。比如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基础,央行在过去多年的监管中既保持了行业整体规范,又给创新留下了空间,既规范又有活力,所以才有今天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蓬勃健康发展。至于少数支付机构出现的问题是其管理不善和现有监管规则未落实的问题,并不是现有监管框架出了问题。所以对包括第三方支付在内的绝大部分互联网金融领域还要继续鼓励发展,不可因P2P问题,对所有互联网金融业务全面收紧。防止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现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发生。


贺强表示在适度监管方面,应该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创新预留多少具体的空间。在分类监管方面,有些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是互相交叉,互相包含的,在监管上怎么具体分类,怎么区分监管责任。在协同监管方面,有哪些制度保障,有哪些具体措施。在创新监管方面,要在监管上创新什么,如何创新。我们制定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还必须要有实施细则具体落实,才能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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