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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13条红线绑死,P2P难道只配做传统金融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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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13项禁止行为。


2016年8月24日,可能是一个会让国内不少P2P平台刻骨铭心的日子。经过8个月的反复讨论之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这一天正式出台。

《办法》采用负面清单制的监管方式,提出了13条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吸收公共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似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

13条红线:
中国银监会的这份管理办法明确提出:
P2P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
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还增加了
不得从事债权转让、
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等高风险领域等内容,
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在具体负面清单内容中,除上述要求外,还包括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13项禁止行为。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为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这意味着网贷机构不允许设立资金池;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线下不得从事营销活动和虚假宣传。

传统金融机构的蛋糕动不得

早在去年7月,由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将互联网金融视为传统金融的补充。

上述定义暗藏深意,传统金融机构排在互联网企业之前,可见不仅仅是互联网企业做金融得到认可,监管层更加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利用网络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此条虽然尚未明确界定互联网支付的权利和义务,但也暗示了互联网支付不能横冲直撞,随便触碰别人的蛋糕,比如抢传统银行的生意。

在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方面,《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这意味着,以后将只有银行才能为P2P做第三方资金托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托管业务将面临停止。

梳理完毕之后,你会不会发现监管层的手段,犹如连环计?

多数草根平台面临消亡

坚持信息中介、明确13条禁令以及借款人的限额管理等规定,《办法》也被业界认为是史上最严的网贷监管条例,不少业内人士直呼,按照正式版细则,“平台要么改,要么死”。

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银监会相关人士提到,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此外,《办法》仅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比征求意见稿的18个月缩短。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行业洗牌潮真正来临。由于这个行业经过前期的野蛮生长,平台达到数千家,按照新标准,大多数平台很难满足监管要求,行业洗牌潮来临。

P2P就只做传统金融的补充?

P2P借款限额成了本次暂行办法最受关注的焦点,《办法》在借款额度上做出一定的限制,同时将网络借贷表述为“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说明监管层面在引导网贷平台不是做大额资产,不直接分食传统金融机构的蛋糕,而是专注小额分散,关注普惠金融。

宝宝钱包CEO杨超认为,之所以会以20万、100万为借款上限,是为了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则很难控制,目前P2P平台之间尚没有联网,需要在推动征信、信息共享工作上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杨超对每日金融表示。

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银行的补充,银行主要以服务大中型企业为主,500万以上贷款,作为补充,互联网金融平台则更多应该将服务下沉,服务到大多数没有被银行覆盖的人群,比如年轻白领、蓝领、工人、个人工商户等,他们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数据,或者难以提供银行所要求的多项信息。所以,小额分散必然是互联网金融首要坚持的服务原则,从风控的角度来看,小额分散也更利于风险控制,这也是行业自发展以来一直强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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