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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超10亿 金岩控股非法集资平台立案

P2P网贷圈
摘要:
涉嫌非吸,又一平台已立案!


导语 :据媒体此前报道披露称,在金岩财富投资的人数近7万人,现因逾期未兑付组建维权群的用户已达到两千多人,投资人粗略统计牵涉资金已达到十亿多元;目前,还有投资者未到期,涉案金额或将进一步扩大。

 

涉嫌非吸,又一平台已立案!

 

2月16日,杭州公安官方微博“平安杭州”发布通告称,浙江金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问题,已被杭州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金岩控股总公司和在杭下属各分公司部分涉案人员已抓获归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

 

据悉,杭州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浙江金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问题进行侦办查处,对于金岩控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岩等部分潜逃涉案人员,公安机关已组织力量进行抓捕。对相关涉案资产已依法进行了查封和冻结,同时全力开展涉案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

 

对各地投资人而言,可通过法律途径到本人住地或者“金岩集团”分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积极为公安机关开展刑事诉讼和资产统一处置、分配等工作提供帮助。具体咨询电话为:0571-87281279、87282922。

 

涉案超10亿   去年曾陷兑付危机

 

百度资料显示,浙江金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2亿人民币。集团总部设于杭州,前身为2009年成立的浙江金岩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金融产品研发、咨询服务、资产增值管理、创业投资为一体的大型金融类集团公司。2014年金岩控股向P2P行业进军,成立了金岩财富网P2P网贷平台。

 

据官网信息介绍,浙江金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福建、河南、河北、黑龙江、辽宁、吉林、四川、安徽、湖北、山西、陕西、云南等地已开设超过300家分公司。

 

早在去年5月份,警方就已对金岩控股嵊州分公司立案侦查,该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5月11日,微信号“嵊州发布”还发布了文章《金岩控股嵊州分公司被嵊州警方追回投资款160万元》。

 

去年10月,萧山某小区出现了兜售该公司理财产品的摊子:

 

据称该公司曾经在萧山有4家门店。所幸,该4家门店早已关门歇业。“为了避免群众投资遭遇风险,在萧山警方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下,该四家门店已关门歇业。”

 

而在去年11月,金岩控股宣布兑付延期。

 

通常,兑付延期意味着资金链紧张。资金链一紧张,可能就要出事了。虽然平台在10月底和11月初通过官网发布过关于兑付的公告,但却未按期执行,出现了大面积逾期的情况。

 

据媒体此前报道披露称,在金岩财富投资的人数近7万人,现因逾期未兑付组建维权群的用户已达到两千多人,投资人粗略统计牵涉资金已达到十亿多元;目前,还有投资者未到期,涉案金额或将进一步扩大。

 

再到现在“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定性,果然是出大事了。

 

董事长早在去年5月底就“失联”

 

兑付危机期间,不少投资者在此期间,纷纷找到金岩控股公司。然而,到了总公司以后,从工作人员口中得知公司董事长兼法人闫岩于2016年5月底就已“失联”。

 

有不少投资者纷纷去公司所在地公安局进行报案,就自己情况进行登记,目前还未立案。

 

就投资者反映的情况,2017年1月6日,记者对金岩财富官网的企业邮箱发送采访函,截至发稿,未收到相关回复;多次拨打官网电话,无人接听。

 

存在非法集资+自融行为

 

根据几位投资者的银行流水显示,有投资者在2016年8月投资的10万元进入浙江金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账户;有投资者在5月投资的40万元,进入总公司账户;还有一位投资者投资的1万元进入杭州金岩用品批发商行账户。

 

此后,投资者通过国家企业信息查询,发现在闫岩“失联”之前和之后的几个月里,以公司或公司高管为股东注册的新公司有多家,更是加重了他们对资金去向的怀疑。

 

根据官网显示,目前平台上的标的分别为年年鑫、单季发、月月利、双季发,以上四种产品的产品介绍都显示,其名称为“信用宝”,是金岩财富网推出优选平台标种而设置的理财咨询服务,投标范围为小额信用借款/车辆抵押标;至于借款人的信息,只显示平台已进行过身份认证、手机认证、现场认证、视频认证等,没有详细披露。

 

而在新网站投资的张萍,其提供的借款协议上显示,借款人为杭州金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网站在未关闭之时,在网站上也有显示经过脱敏处理的借款人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等信息。

 

不过,通过企业信息查询,杭州金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金2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闫岩,闫岩作为第一股东,出资18000万元;即借款人与平台公司为一个法人。

 

“在P2P平台上,借款人和借贷平台服务方属同一法人投资或控制,极有可能涉嫌自融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禁止平台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其中所谓的变相一般理解即为自己的关联方融资;在司法领域,自融行为也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或集资诈骗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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