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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律师解读“新资产管理业务”征求意见稿...

肖飒lawyer
摘要:
原创 | 没那么简单,“新资产管理业务”征求意见稿...

本想周末偷闲,还是被热情的读者打动了,公号后台有朋友“跪求对资产管理征求意见稿的文章”,本打算下周解读,今天提前办了,让读者过个爽快的周末。

2017年11月17日下午16:55分,央行官网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一石激起千层浪,凡是做互联网资管领域的朋友,纷纷转载,也有私信找飒姐讨论的,大家都在观望上峰的态度,大会之后,第一委成立之后,对于金融重要业态:资产管理,将采取怎样的基调?

1持牌,也许是未来资产管理的主渠道

其实,行内人都知道,正规的资产管理是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对其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服务(成为金融机构是接受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但是,市场上打着“资产管理”名号的公司着实不少,飒姐学二外的楼上就有一家,红色的大牌子,金色字体上书“XX资产管理公司”,电梯里还常常有拿着该机构发的宣传袋的“银发族”。

作为市场派,其实我个人观点是主张:尽量用负面清单来规制行为,用行为监管替代主体资格准入。但是,是否全部的金融业态都适合无门槛经营,也许不是,市场上出现了很多伪资产管理公司,涉众案件层出不穷,媒体报道也比较充分,整体上资产管理行业的名声一般。

但是,我们这次的征求意见稿,还是将“资产管理业务”定义为: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请注意,主语是“金融机构”这还是排除了之前媒体上猜测的非金融机构,也就是说,一行三会加外汇局,还是自己的孩子自己抱,只管理金融机构,对于非金融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工作,其实并没有“抓手”。当然,既然有“助贷”,就可以有“助资管”,想合规的野路子部队,可以考虑研究。

2智能投顾,需要“行政许可”

智能投顾是个好概念,上市的金融机构只要稍微有点这方面消息,股价就跟着飚。

除却头部几家银行做得还不错,其他智能投顾、机器人顾问不尽如人意。新规要求,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请注意,行政许可在行政法域内的级别很高,与普通备案不同,要想获得行政许可需要付出的成本不低,当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不服行政许可的范围或其他,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以救济当事人合法权利。

我们注意到,对于智能投顾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要做充分提示,我们人类有过“乌龙指”的案例,机器人会不会也乌龙呢,按照概率,比人类可能略低,但迟早会。既然如此,在投资人注册协议、投资前提示中都必须不厌其烦地提醒,在交易使用的合同条款中,也应当约定出现不可预知的风险应当如何“分责”,而不是等事情出现了,再挖空心思解释。

设置人工干预措施,必要时强制调整和终止智能投顾业务。如果您经历过区块链火爆的那一拨,应该还有印象,大家在谈及去中心化时,充满理性主义色彩,但是,一旦洪水滔天,还是需要一叶诺亚方舟,人工干预的权利,任何时候都要保留,我们不能成为冰冷机器的奴隶。

3坚定,打破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是行业痛点。

以打破刚性兑付为口号,一旦出现问题,为了面子和位子,多数金融机构的头目们还是集体决定兑付掉,一些投资人也咬住了这一点,甘当“钉子户”不断以时间换压力,最终,逼迫金融机构兑付。

同时,为了吸引金融消费者购买产品,理财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变相进行“兑付改造”,新规识破了他们的伎俩,经人民银行或者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某些银行产品可以合法保本保息,但资产管理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可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这种情况并不罕见,请某些银行自重)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实践中,其他金融机构多为涉事企业的兄弟公司,查看股权关系将一目了然)

(四)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我们好奇,如果各机构意见不统一,无法共同认定将如何处理,按照其他系统的惯例,将上报到共同的上级单位协调决策)

4投资者适当性问题,莫理解偏颇

新规意见稿,对于投资者适当性问题的规定为: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人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同时,金融机构应向金融消费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

结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人销售产品,并不是说法律强令禁止机构向全体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出售金融产品。

而是,首先保障最低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人,不能买到比其风险级别高的理财产品,这是为了保护其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确保生存权不受影响;

然后,风险级别不是最低的客户,是有选择权的,他们可以选择风险一致的理财产品,也可以购买较高风险的产品,但是,必须签署风险确认书,以确保其了解风险,知悉风险,甘冒风险,博取高收益的同时,必然承担高风险,这个逻辑颠簸不破。

新规意见稿,只是强调不得以产品拆分等方式,这里的“等”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其射程应当与“产品拆分”相匹配,而不是无限扩大,甚至伤害到老百姓的“金融服务获得感”,保护归保护,服务不能带歧视。

最后,在新规征求意见稿中选取了几个点跟大家分享,纯属个人观点,请大家自行甄别,不作为飒姐的法律意见,毕竟这才是征求意见阶段。

我们也会将团队成员观点和诸位留言的观点汇总,向监管机构传递我们的建设性意见。

期待您的留言!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肖飒,互金法律专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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